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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?

时间:2024-09-05 11:11:12 阅读量:904
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,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:



  一、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

    • 为他人开具:发票上的销售方并非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;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、数量、金额等不一致。例如,实际销售的是 A 商品,发票开成了 B 商品;实际交易金额为 1000 元,发票金额却开成了 2000 元等 。

    • 为自己开具:企业自身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,给自己开具发票,用于虚报成本、费用等,以达到减少纳税或套取资金等目的 。

    •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:企业或个人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其开具发票,而这些发票所对应的业务并非真实发生,或者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。比如,甲企业并未从乙企业购买货物,但让乙企业为其开具了购买货物的发票 。

    • 介绍他人开具:充当中间人角色,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,促使双方达成虚开发票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中,中间人可能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或手续费。例如,丙知道丁企业有多余发票,戊企业需要发票来抵扣税款或虚报成本,于是介绍丁企业为戊企业开具虚假发票 。

    二、其他特定情况

    •   进销项不符:购进的原材料与实际销售商品在品类、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合理,无法通过正常的生产加工流程转化,如购进化工原料却销售岩棉板等;或者进项发票上的货物、劳务名称与销项发票上的货物、劳务名称不一致,且不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解释。

    •   税负率异常:企业税负率与当地同行业或同类企业设置的税负预警值相比,明显偏低或偏高,可能存在隐匿收入、虚列成本少缴税或通过虚开发票增加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等问题。例如,某企业长期税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,却有大量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。

    •    长亏不倒:公司一直申报是亏损状态,但各项经营指标(如水电费、场地租金、员工工资等)均有正常申报和支出,可能存在隐匿收入、虚列成本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方式少缴税,进而可能涉及虚开发票来平衡账目。

    •   暂估过高:通过暂估科目,在短期内不缴纳税款,而实际当中该笔业务已结束,但仍未按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,存在虚增成本或隐瞒收入的嫌疑。

    •   挂账异常:往来单位多,金额大,例如应收应付科目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,通过挂账拉长账期,可能存在虚构交易、虚开发票来套取资金或调节利润等问题。

    •   存货差异:存在货、票、账不符的情况,如仓库实际库存与账面记录不一致,或者有票无货(开具了发票但实际没有相应货物)、有货无票(有实际货物但未开具相应发票);以及进销商品不匹配,进项发票上的商品与销项发票上的商品在种类、规格、数量等方面差异过大,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。

    •   进项票超过三个月未抵扣:可能存在隐瞒收入、虚列成本的问题,导致进项税额长期未申报抵扣,或者存在虚假交易取得发票后未按规定及时抵扣。

    •   主营成本占比过高:成本结构异常,毛利率偏低,与企业所处行业的正常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,可能是通过虚开发票增加成本来减少利润,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。

    •   使用非法发票:包括使用伪造或经过变造的发票。例如,发票的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、开票日期等关键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不符,或者发票的纸张、字体、防伪标识等存在异常,可能是伪造的发票;或者对发票上的金额、税额、品名等内容进行篡改,使其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,属于变造发票 。

    •  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:通过非法手段对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修改、删除、添加等操作,使其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,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篡改发票电子信息,如篡改发票金额、开票日期、购买方信息等 。

    •  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:除了上述常见的虚开发票手段外,采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规定的方式进行虚开发票,例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,虚构符合优惠条件的交易来开具发票;或者通过虚构委托加工、合作经营等业务形式来开具发票,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委托加工或合作经营关系等 。

       虚开发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,需要政府、企业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,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和治理。只有这样,才能有效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,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。苏州代办工商注册 苏州个体户代办 苏州公司注册